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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完善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監管規則,提升銀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,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月29日對外發布《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》。
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,操作風險是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面臨主要風險之一。近年來,操作風險防控形勢更加復雜,原有監管規定難以滿足風險管理的現實需要,操作風險管理相關的國際規則也進行了修訂、完善,有必要結合我國實踐,對原有監管規定進行全面修訂。
辦法明確了董事會、監事(會)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,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范圍和職責,壓實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責任。
辦法規定了風險管理基本要求,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操作風險管理基本制度、操作風險偏好和傳導機制,建立健全操作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,培育良好的操作風險管理文化。辦法同時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對操作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。
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,辦法整合了原有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的操作風險監管規則,明確統一適用于銀行保險機構的基本要求。同時,區分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、規模較大和規模較小的機構,分別適用差異化的監管要求。